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