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 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职责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职责 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