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