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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第八条 监察部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行政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省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主管本… 第九条 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一定地区、政府部门和单位设置派出监察机构或者派出监察人员。监察机关的派出监察机构或者派出的监察人员,根据派出它的机关的要求,履行监察职… 第十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监察机关的正、副厅、局长的任免、调动,应当分别在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决定之前,征得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同意。监察机关的派出监察机…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设置监察专员等职务。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兼职监察员。兼职监察员根据监察机关的委托进行工作。 第十三条 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明,保守秘密。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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