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0年) 第二章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0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第十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监察机关的正、副厅、局长的任免、调动,应当分别在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决定之前,征得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同意。监察机关的派出监察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派出的监察人员由派出它的机关任免、调动,但应当事先征求驻在地区或者部门、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