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监察部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行政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省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的行政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