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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被监察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其部门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和其部门负责人,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监察机关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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