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0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对于涉及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管辖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接受移送的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监察机关。对于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