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0年) 第四章 监察机关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0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察机关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按照管辖权限对受理的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经复审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变更或者撤销,监察机关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办理。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