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况,可以作出监察决定:

违反政纪按照管辖权限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非法收入,依法应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已经给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对于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政绩突出以及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应予奖励的。前款所列情况,监察机关也可以提出监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