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况,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应予纠正的;
发布的决定、命令、指示不适当应予纠正或撤销的;
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的;
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
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应予纠正的;
发布的决定、命令、指示不适当应予纠正或撤销的;
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的;
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
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