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