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一节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1名行政复议人员审理。 第四十条 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提级审理: 第四十一条 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时,应当就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和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说明相关事实和理由。 第四十二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第四十三条 因同一行政行为或者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