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二) 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三) 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四) 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五) 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六) 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 被引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三条 第二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