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四条 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