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