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被引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