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

未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提供申请人基本情况;

无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无明确的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请求不具体、不明确;

委托代理申请复议的手续不全或者权限不明确;

未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供证明材料;

其他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情形。

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