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八条 申请人采取传真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补充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