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事项。
补正通知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需要修改、补充的具体内容;
需要补正的证明材料;
合理的补正期限;
逾期未补正的法律后果。
补正期限从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计算。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补正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