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其他工作机构收到复议申请的,应当及时转送行政复议机构。 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条件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