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