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出版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