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 第三节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三十七条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出版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