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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 科学技术作品中应当由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八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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