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经地方人民政府确定或以地方性法规形式明确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出租汽车的地区,出租汽车驾驶员须持有签注“出租”字样的K类准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