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药品所含成份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处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

变质不能药用的。

被污染不能药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