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 第五章 药品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药品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为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超过有效期的。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