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为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超过有效期的。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