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二章 船舶签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船舶签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船舶签证应当由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经营人申请,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经营人代为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船舶签证。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