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航次船舶签证:

由港内驶出港外;

由港外驶入港内;

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

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

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本条第一款第(一)、(三)、(五)项船舶签证统称出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开航前24小时内办理。本条第一款第(二)、(四)、(六)项船舶签证统称进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船舶抵达前24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进港签证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