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办理出港签证的船舶,应当处于适航或者适拖状态。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航次船舶签证,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船舶签证簿;

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船舶国籍证书;

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船员适任证书;

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

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

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

船舶营运证。

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

第二款第(十四)项所指船舶营运证仅要求从事国内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在办理船舶签证时提供。船舶营运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船舶营运证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