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二章 船舶签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八条 第二章 船舶签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办理船舶签证,可以采用电报、电传、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报告船舶进港情况,并在船舶航海(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名称、种类、尺度、总吨、吃水、客货载运情况、拟靠泊地点。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