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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安全诚信船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定为安全诚信的船舶: 第三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完善有关办理船舶签证所需的船舶、船员管理等基础数据平台,方便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办理签证和进出港报告。 第三十六条 交通部对高速客船、滚装船等特殊船舶的签证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5月17日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3年第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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