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完善有关办理船舶签证所需的船舶、船员管理等基础数据平台,方便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办理签证和进出港报告。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