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