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船舶违反船舶签证管理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交通部颁布的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