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下列事项应当在船舶签证簿中予以记载,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船舶受到海事行政处罚的;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的; 船舶被禁止离港的。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收到的上述信息应当予以记录,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