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发现船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签证,尚未出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撤销船舶签证,并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撤销的原因、日期并加盖印章;已经出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调查处理或者通知下一抵达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