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三章 船舶签证簿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船舶签证簿 第二十四条 船舶可以向船籍港或者签证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的信息,并应当在申请时交验相应证书。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的信息,并签署记载人的海事执法证编号、日期并加盖海事管理机构的印章。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