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核发、换发、补发船舶签证簿。

海事管理机构核发、换发、补发船舶签证簿,应当将船舶概况填写在船舶签证簿内,并加盖海事管理机构的印章。非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换发的,应当将换发情况书面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