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船舶签证簿 第二十一条 船舶签证簿是办理船舶签证的专用文书,是记载船舶办理签证情况的证明文件,必须随船妥善保管。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人员不得扣留、收缴船舶签证簿,也不得在船舶签… 第二十二条 船舶签证簿由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申请核发、换发、补发。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核发、换发、补发船舶签证簿。 第二十四条 船舶可以向船籍港或者签证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的信息,并应当在申请时交验相应证书。 第二十五条 船舶签证簿应当连续使用,保持完整,不得缺页或者擅自涂改。使用完毕后,应当在船保存2年。 第二十六条 船舶不得伪造、变造、租借、冒用、骗取船舶签证簿。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