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三章 船舶签证簿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船舶签证簿 第二十五条 船舶签证簿应当连续使用,保持完整,不得缺页或者擅自涂改。使用完毕后,应当在船保存2年。 船舶报废、灭失或者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名称变更时,船舶应当将船舶签证簿交回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注销。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