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二章 船舶签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船舶签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船舶签证的,应当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任务完成后24小时内补办船舶签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