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二章 船舶签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船舶签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出港签证: 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船舶结构、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发生重大变化; 改变船舶航行区域、航线; 出港签证办妥后48小时内未能出港。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