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出港签证:

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船舶结构、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发生重大变化;

改变船舶航行区域、航线;

出港签证办妥后48小时内未能出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