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二章 船舶签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船舶签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签证申请后,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海事管理机构对航次船舶签证应当当场办理。签证人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是否准予签证的意见、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日期并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不予签证的,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不予签证的理由。 引用法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