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船舶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或者航经港区水域的,免于办理船舶签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上下旅客;

装卸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