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二章 船舶签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船舶签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船舶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或者航经港区水域的,免于办理船舶签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上下旅客; 装卸货物。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