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 第六章 船舶标志和公司旗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船舶标志和公司旗 第三十三条 同一公司的船舶只准使用一个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审核。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相同或者相似。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