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 第二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 第十四条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 (六) 第二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 第十四条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六) 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地点;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