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 第六章 船舶标志和公司旗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船舶标志和公司旗 第三十四条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对经核准予以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应当予以公告。 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属登记申请人专用,其他船舶或者公司不得使用。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