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 第二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 第十四条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 (八) 第二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 第十四条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八) 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以及原船舶登记的注销或者中止的日期;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