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海事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六章